规章制度

北京工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 342号)和《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北工商研字[2012]07号)的要求,为激励学院研究生科学研究,培育优良学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且在《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学习年限内。

第三条 申请人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4.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绩点不低于3.0;学位论文进展顺利,科研能力突出,一般要求有一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主动参与课题研究,发展潜力突出,一般应参与一项校级以上课题。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具有比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一般应公开发表一篇论文(本人第一署名或导师第一署名)或获得一项校级(含)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5.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实验室建设、学科竞赛以及科技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申请人按要求参加学院年度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5%(四舍五入)。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成立北京工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副院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科系主任、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任评审委员,负责数学与统计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综合考察等工作。

第五章 评选细则

第七条 评选的主要依据是申请人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发展潜力等构成。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一票否决。科研成果的认定依据学校科技处规定。

在校学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综合得分:

学习成绩×30%+科研成果×60%+发展潜力×5%+思想品德×5%

注:

1、申请人应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并且学习成绩优异;学位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中期考核没有不及格科目;计算学习平均成绩时,只考察研究生期间的学位必修课;

2、之前评选上国奖使用过的文章,再次申报时不可重复使用;

3学习成绩:

研二学生按照平均成绩认定,平均成绩=(每门课成绩×每门课程学分)的总和/所有课程学分的总和,

研三学生统一按照90分认定;

4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计算方法同综合测评中的创新素质。

5、发展潜力测评:发展潜力主要从研究生的学习科研进展、完成导师布置的各种学习科研任务、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深入科学实践一线、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导师推荐情况、班级鉴定意见、学生社会工作等方面综合考察,由评审委员会对发展潜力进行测评。测评分数=评审委员会打分(百分制)×5%

6、思想品德:主要从研究生的学生工作担任情况、对班级工作的参与度、对学院的特殊贡献等方面综合考察,由评审委员会对思想品德进行打分。测评分数=评审委员会打分(百分制)×5%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本院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科研成果统计表,提交学习成绩单并附成果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根据评选标准择优选出推荐获奖研究生,并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数学与统计学院

                                                     20190925

 

 附件:北京工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及2019年数学与统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